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6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弃电池的指令2006/66/EC,规定了电池在欧盟市场的投放要求以及废弃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的要求。业内将该指令通称为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中适用对象是“电池”、“蓄电池”和“便携式电池”。具体定义如下:
“电池“或”蓄电池”是指将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不可充电电池或者可充电电池,即是指我们说的电芯(battery cell)。
“便携式电池”是指,不含汽车启动电池、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非家用电池(专业用途电池)。如移动电源、手机备用电池等。
产品测试的对象应是电芯(battery cell)。根据电池指令第四条要求,电芯中汞含量应当低于0.0005%,镉含量应当低于0.002%。第四条同时有豁免条款,纽扣电池汞含量可到2%;应急系统用电池、器械用电池、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则不受镉含量要求限制。
但是在在2013年11月20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颁布了2013/56/EU指令,对上述要求做了修订,新的要求为:
2015年10月1日之后,纽扣电池的豁免被取消。即纽扣电池汞含量也应当低于0.0005%。
2016年12月31日之后,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的镉含量限值豁免被取消。即镉含量豁免只适用于应急系统用电池及器械用电池。
对于制造商和品牌商来说,还应当重点关注电池指令的如下4条:
指令第八条要求,欧盟成员国应当制定实施废弃电池回收计划,特别有强调不能向丢弃废弃电池的*终用户收取费用。
指令第十条要求,到2016年9月26日,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废弃电池回收率必须达到45%。从2012年起,成员国应在每年7月1日之前提交回收率数据给委员会,以此确保各个国家能够完成指令要求。
指令第十六条要求,电池生产商或授权代表需要承担电池回收及电池回收宣传的成本。
指令第十七条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每个生产商都已注册。注册应遵守每个成员国的相同程序要求。
上述四条事实上要求欧盟国家建立电池回收体系。生产者应当按照每个国家的电池回收体系要求进行相应注册,提交电池销售数据,并支付相应的回收费用。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对于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电池回收体系都做了相应介绍。可以参考下方链接了解。
标识要求
电池指令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者应当施加以下2个信息在电池表面:
电池容量。
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crossed-out wheeled bin)。
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应当不小于表面积的3% (圆柱形电池为1.5%),尺寸不超过50 x 50 mm。
如果电池尺寸小于5 x 5 mm,可以不在电池上施加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但在包装上必须印刷尺寸大于10 x 10 mm的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
超标的重金属元素(Hg、Cd 或 Pb)应当被标记在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下方,并且不能小于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的1/4尺寸。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_丹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