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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蓄电池要求电池指令2006/66/EC

发布时间:2024-12-22        浏览次数:22        返回列表
前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6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弃电池的指令2006/66/EC,规定了电池在欧盟市场的投放要求以及废
电池、蓄电池要求电池指令2006/66/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6926日发布了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弃电池的指令2006/66/EC,规定了电池在欧盟市场的投放要求以及废弃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的要求。业内将该指令通称为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中适用对象是电池蓄电池便携式电池。具体定义如下:

电池蓄电池是指将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不可充电电池或者可充电电池,即是指我们说的电芯(battery cell)

便携式电池是指,不含汽车启动电池、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非家用电池(专业用途电池)。如移动电源、手机备用电池等。

产品测试的对象应是电芯(battery cell)。根据电池指令第四条要求,电芯中汞含量应当低于0.0005%,镉含量应当低于0.002%。第四条同时有豁免条款,纽扣电池汞含量可到2%;应急系统用电池、器械用电池、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则不受镉含量要求限制。

但是在在20131120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颁布了2013/56/EU指令,对上述要求做了修订,新的要求为:

2015101日之后,纽扣电池的豁免被取消。即纽扣电池汞含量也应当低于0.0005%

20161231日之后,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的镉含量限值豁免被取消。即镉含量豁免只适用于应急系统用电池及器械用电池。

对于制造商和品牌商来说,还应当重点关注电池指令的如下4条:

指令第八条要求,欧盟成员国应当制定实施废弃电池回收计划,特别有强调不能向丢弃废弃电池的*终用户收取费用。

指令第十条要求,到2016926日,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废弃电池回收率必须达到45%。从2012年起,成员国应在每年71日之前提交回收率数据给委员会,以此确保各个国家能够完成指令要求。

指令第十六条要求,电池生产商或授权代表需要承担电池回收及电池回收宣传的成本。

指令第十七条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每个生产商都已注册。注册应遵守每个成员国的相同程序要求。

上述四条事实上要求欧盟国家建立电池回收体系。生产者应当按照每个国家的电池回收体系要求进行相应注册,提交电池销售数据,并支付相应的回收费用。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对于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电池回收体系都做了相应介绍。可以参考下方链接了解。

标识要求

电池指令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者应当施加以下2个信息在电池表面:

电池容量。

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crossed-out wheeled bin)。

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应当不小于表面积的3% (圆柱形电池为1.5%),尺寸不超过50 x 50 mm

如果电池尺寸小于5 x 5 mm,可以不在电池上施加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但在包装上必须印刷尺寸大于10 x 10 mm的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

超标的重金属元素(HgCd Pb)应当被标记在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下方,并且不能小于带轮打叉垃圾箱标识的1/4尺寸。
电池、蓄电池要求电池指令2006/66/EC